2020山东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履行的两个重点,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学习过程中非常容易将其考点混淆。因此我们需要去剖析他们的不同,找出他们的本质区别,让我们一探究竟吧。
辨析
代位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债权保全措施。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上来看
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
另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受益人)。
示例1,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已经到期,张三多次找李四要钱无果;张三多方打听,证实李四对王五也享有10万元债权,并且已经到期,李四从未向王五主张过权利。此情形可以认定债务人李四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王五的到期债权,属于消极行为,并且此行为危及到了债权人张三债权的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可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王五为被告,债务人李四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
示例2,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还未到期;但是张三发现,李四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给了王五。此情形可以认定债务人李四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已经危及债权人张三债权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可以以自己为原告,以债务人李四为被告,受让人王五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并且只能以10万元债权为限主张撤销。
总结
区别 | 代位权 | 撤销权 |
适用行为 |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
具体情形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
(1)无偿行为:知情/不知情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转让财产) (2)有偿行为:高低30%+知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
债权状态 | 债权已经到期 | 到期与未到期均可 |
行权时间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5年+1年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行权方式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诉讼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诉讼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诉讼结果 |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
诉讼费用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