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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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履约保证金
(1)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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