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威海市市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部分岗位)面试通知(四)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21〕14号)、《2021年威海市市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要求以及《2021年威海市市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部分岗位)面试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结合目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21年威海市市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部分岗位)面试定于2021年7月10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范围
报考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妇幼保健院、威海市立第三医院、威海市胸科医院(威海市传染病医院)、威海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威海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国家级开发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高区、经区、临港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威海市市级机关卫生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怡园、田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威海市教育实验幼儿园、威海市市级机关幼儿园初、中、高级岗位并通过面试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
二、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定于7月10日组织,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三、面试缴费及通知书打印时间
1.面试考务费缴费时间:
7月1日9:00-7月4日24:00
2.面试通知书打印时间:
7月6日0:00-7月10日8:00
四、面试注意事项
1.请参加面试的考生根据面试通知书安排的面试时间到考场报到。
2.参加面试时,考生应携带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面试通知书》、手机出示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及彩色打印的有效期内的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绿码、考试人员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附件1)、《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附件2),提交材料后签到抽签。面试开始后仍未到达考点进行签到抽签的取消面试资格。
3.参加面试的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个人体温监测并如实填写《考试人员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以及《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
五、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一)考生按照到场的先后顺序排队等候签到入场,入场前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逐一进行体温测量。
(二)考生等候入场或候考期间,需自觉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前要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
(四)做好考前健康筛查。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能否参加考试。确需参加考试的,纳入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体系,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和健康检测措施。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痰或咽拭子+粪便或肛拭子)均为阴性的可以参加考试。
2.属于以下情形的,应持有14天内的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有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21天者;考生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者;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已满14天但不满28天者。
3.开考前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4.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允许参加考试: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开考前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且未排除传染病及身体不适者;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14天者。
(五)持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还须提供面试前7天内检测机构检测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持健康码黄码的考生,以及考生入场或考试期间出现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发热等症状,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面试。须接受隔离观察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纳入所在地疫情防控体系。
(六)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考生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入考点、候考期间应佩戴口罩。进入面试考场进行面试期间考生可自愿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七)为保证广大考生身体健康,对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以及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面试期间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及防控人员的指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电话联系威海市立医院人力资源科,联系电话0631-5287512。
威海市立医院医疗保健集团
2021年6月25日
原标题:2021年威海市市直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部分岗位)面试通知(四)
文章来源:http://wsjkw.weihai.gov.cn/art/2021/6/25/art_77463_2616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