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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CPA《会计》易错易混知识点:合同变更和确定交易价格

中公教育 2020-10-16 17:37:50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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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和确定交易价格

一、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情形 会计处理
1.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
3.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


二、确定交易价格

定义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可变对价
示例 合同中约定了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
计量 ①估计: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②限制: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为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发生导致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发生转回)
③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计量 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示例 如客户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进行支付
计量 ①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②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如,收取的对价为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计入交易价格
应付客户对价
示例 如礼品券、折扣券、批量回扣、货架展位付款等
计量 ①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②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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