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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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解释】需要对境外所得向中国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
2.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的关系
(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即抵免限额不得超过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额度,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抵免,但可以用今后5年内抵免余额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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