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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济宁中公教育 2020-05-21 14:51:48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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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人数 2个以上合伙人
性质 (1)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

2.协议

(1)形成: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注意】合伙协议中经营期限并非必须有。

(2)修改: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名称和场所: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出资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 (1)劳务出资(协商确定); 
(2)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链接】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须评估作价
限额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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